新乡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4-08 点击数:

校工字[20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协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各类文体活动的广泛开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体育协会的蓬勃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学校倡导各类教职工文体协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规范教职工协会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乡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非营利性的业余活动组织,接受校工会的领导与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刻制公章,由主管部门代章。

第三条  协会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协会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担风险、自负其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协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名誉会长或顾问;各协会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5人,涵盖3个以上校内部门,以保证参与的普遍性。

第五条  协会采用会长负责制,会长由协会会员选举并经学校工会审批产生或由学校工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  各文体协会由学校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并指定一位副主席分管教职工协会工作。

第七条  各协会以组织会员活动为主,以面向广大教职工为主,每个协会每年要举办一次大型活动。可组队代表学校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参加校外比赛的协会需提前向校工会提交比赛通知及经费预算方案。

第三章  协会负责人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身体健康;

2、在本社团活动领域内有特长和较强的影响力;

3、热心协会工作,热情为协会会员服务

4、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协会负责人的职责:

1、统筹规划本协会工作,全面负责协会日常管理事务,做好协会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2、组织实施诸如比赛、演出等较大规模的活动;

3、组织开展会员的招新工作,对申请加入的新会员进行审批, 保持协会的生机与活力;

4、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第四章  协会会员

第十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协会章程和所欲加入协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参加。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加入协会,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会员。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6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2、对所在协会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学校工会反映所在协会情况的权利;

3、有权参加所在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协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2、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任务,按时交纳会费,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3、协会会员应视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健康状况、环境情况参加活动,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第五章  协会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五条 协会的成立:

1、教工协会由发起人向学校工会申请筹备;

2、成立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15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协会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B、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C、有规范的章程;

3申请成立教工协会,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工会提交下列文件:

A、筹备申请书;

B、协会的 章程草案;

C 发起人名单和拟任负责人的个人简历。

D、《新乡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

4、教工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A、协会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B、协会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C、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D、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E、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F、章程的修改和协会终止的程序;

G、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批准筹备成立的教工协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协会的变更与注销:

1、协会的登记备案、修改章程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需15日之内向学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2、教工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登记:

A、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B、分立或合并;

C、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D、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E、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F、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教工协会提出注销时需要协会负责人及会员3人以上签字,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工会对其财务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

4、教工协会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由校工会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协会经费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校工会拨付的协会基本费、专项活动经费;社会和个人的赞助费等。

各协会组织需要学校经费支持的活动,应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校工会主席办公会依据活动内容、组织形式、学校财务制度、校园影响力以及对教职工文化、体育素质提高等因素对提交的活动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支持经费额度。校外比赛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校工会提交参赛方案。

协会基本费由校工会在年初根据经费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1、所有经费只限于协会开展活动;

2坚持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1协会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使用工会经费报销应在审批确定的支出范围和预算内执行,并遵守学校和上级工会制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2须按会计制度和财务要求建立明细帐目,合理使用协会经费,定期向协会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协会负责人主管本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与报销,每年须做好经费使用的预决算报告;

4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12月须向学校工会报告。

第二十条 协会日常管理:

1各教职工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2各教职工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学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接受学校工会的检查;

3、各教职工协会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并接受学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凡参加全国和省、市组织活动得奖的个人、团体,协会根据活动项目提出申请,按照学校工会有关奖励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4协会应做到活动前有方案计划、活动中有专人负责、活动后有图文报道,及时报送学校工会;

5各类文体训练及比赛都具有潜在的受伤风险,协会应注重人身安全并告知参加活动或比赛的会员,凡由协会组织的活动,若在训练或比赛时发生各类损伤需由个人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新乡学院校工会。

20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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